2014年3月4日星期二

出生証明孩子隨了母姓其父怒告討命名權



孩子隨母姓還是隨父姓?應小孩母親要求將出生証命名嬰兒名字登記成母姓,結果卻惹了官司。孩子父親以侵犯其新生兒命名權為由將告上法改名庭,要求重新簽發出生証。《法制日報》今天從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得知,該院終審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駁回孩子父親訴訟請求的判決。

  2012年7月10日,張某在被告產下一子。同月25日,張某攜帶其與丈夫李某的身份証原件等材料向申領孩子的《出生醫學証明》,且提出孩子隨她姓的要求。

  據稱,當時院方跟張某溝通,勸其尊重傳統子女隨父姓的風俗習慣,但在張某卻一再堅持要求隨母姓。遂登記小孩名為“張小雷”(化名)。

  為了讓放心,張某還當場出具一份“鄭重聲明”。聲明內容是,“我小孩所領取的《出生醫學証明》是自願要求跟隨媽媽姓。已履行了告知其政策性和風險性(如小孩入戶等問題)的義務,一切法律責任本人負責,與無關”。

  然而,孩子父親李某知道此事後大發雷霆,堅決要求將嬰兒改隨父姓。夫妻倆因此幾乎要離婚。同年8月9日,夫妻倆共同書寫了一份新聲明。在聲明中,張某 承認系因與丈夫口角摩擦,一氣之下才未經丈夫同意草率作出的決定,現經過認真考慮後,正式要求重新開具一個兒子姓名叫李小雷的出生証。

  李某手持這份新聲明,多次到要求改名。但為了謹慎起見,以李某必須與張某一同前來才能辦理換証手續為由,拒絕了李某的申請。

  不料,事情再起波瀾。同月22日,又收到了孩子母親張某的一份《鄭重聲明》,再次強調“我小孩所領取的出生証自願要求小孩跟隨媽媽姓”。且張某還委托律師發出《法律意見書》,強調“除非其親自前往貴院申請變更其姓名,否則請貴院不予辦理姓名變更手續。”

  雙方矛盾無法調和。李某遂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起訴,要求賠禮道歉並在出生証上更改姓氏。

  孩子的父親李某認為,在簽發《出生醫學証明》中存在過錯,在明知其是新生兒父親的情況下,把小孩的名字寫作“張小雷”,侵犯了其給新生兒子的命名權。

  “新生兒姓名是必須產婦夫妻及家庭預先協商決定的,明知張某瞞著丈夫李某及家人,單方獨自決定新生嬰兒姓名的”,李某認為,這足以說明在明知張某行為違法的情況在依舊簽發了“張小雷”的出生証明。

  則反駁稱,自己在簽公司命名發出生証過程中沒有過錯。院方提出,其嚴格遵循了衛生部和公安部的相關規定,且是在審查了相關資料並要求張某出具了《鄭重聲明》後向其簽發“張小雷”的出生証。

  對於李某是否在場的問題。認為,張某前來領取出生証時出示小孩父親李某的身份証原件,應視為張某征得了丈夫的同意。雖然李某之後與其妻子另達成書面意見,同意將兒子改隨李姓,但需要兩嬰兒命名人一同來辦理兒子的改名手續才行。認為,其拒絕重新簽發出生証並沒有過錯,不存在侵權行為。

出生証明是戶籍機關進行戶口登記的重要醫學依據,具有重要法律意義。孩新生兒命名子起名上,父親享有與母親同等權利,其緣何會敗訴?

  法院認為,所簽發的《出生醫學証明》合法有效,符合法定程序,並不存在侵犯小孩姓名權的行為。主要理由有三:

  其一、根據衛生部文件規定,領取新生兒出生証須由母親前來,並提交嬰兒父母雙方身份証原件等資料,可辦理發証。本案,張某的確是攜帶了其與丈夫兩人的身份証原件申領,且出具了《鄭重聲明》,故在簽發過程中程序和手續均無過錯。

  其二、“子女可以隨父姓,可以隨母姓”是婚姻法確立的命名原則,故依張某申請,並按規定程序簽發《出生醫學証明》未違法。

  其三、對孩子更名需要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,而張某提交的律師公函的行為表明,雙方事後並未在兒子命名問題上達成一致,故沒有受理李某變更姓名的請求合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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